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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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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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WuxiVegetable and Fruit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WVF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市)从事蔬菜、果品生产经营、运销、加工、批发、零售、配送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经无锡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以及非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菜果行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无锡市锡澄路2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倡导爱国、敬业、守法,开展技术、行政法规等会员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素质;

2、加强蔬菜、果品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4、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交流,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

5、在制定及修改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法规等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事项方面,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贯彻执行;

6、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的集体谈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承办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8、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依法取得从事本行业蔬菜、果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运销、加工、批发、零售、配送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4、本行业中的专家、学者;

5、根据蔬菜、果品生产流通行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本会会员可以是外地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经会长同意后发批准文书;

3、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可要求协会帮助其排忧解难,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其它按本会章程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3、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

6、其它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证书,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1、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2、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3、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4、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严重犯法、受到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被判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应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换届选举新的领导新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国内外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4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行规行约

2004.9.9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旨在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行业遵循“安全、卫生、环保、营养、无公害”的原则,推行从生产基地到居民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行业鼓励、支持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损本行业规约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凡在本市(含江阴、宜兴)范围内从事蔬菜果品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约。

第六条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规定

第七条 本行业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全面实施安全食品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八条 蔬菜果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生态条件良好,土壤肥沃,灌排方便,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九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积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无公害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毒农药。

第十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签订当年生产目标责任和产品投放市场前,应分别就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和应承担的安全卫生责任,向主管部门和消费者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蔬菜果品的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测制度。凡上市商品须按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抽)测。未经检(抽)测或检(抽)测不合格的蔬菜果品不得进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 蔬菜果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种植和上市的蔬菜果品均应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化肥的使用记录和检测台帐。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将逐级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统一推行、检测合格的计量工具。禁止利用器具弄虚作假,骗买骗卖。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十四条 本行业推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健康第一、营养第一”的生产宗旨和“为民、便民、利民、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

第十五条 本行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安全质量卫生操作规程,坚决制止掺杂使假、弄虚作假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行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所在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十八条 本行业经营的蔬菜果品,均应真实地标明产地、规格、品种,统一明码标价,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本行业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按章按时纳税,反对偷逃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提出的行业协会职能,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合规划、农林等部门,做好对现有蔬菜果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新增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论证、规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同农林、质监等部门,按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地产蔬菜果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发挥协会生产基地分会、流通分会的管理优势,配合农林部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合农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对生产基地放心食品安全核实人员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提高质检人员素质。

第二十五条 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监督,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六条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并按国家价格政策,协调价格争端,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组织行业分析,搞好行业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损害预警,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市场信息,向生产基地推荐高产、优质、早熟的优良品种。向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商业企业推荐安全、卫生、环保、营养、保健的优质蔬菜果品。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由行业协会牵头,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会员互查和开展行业评比等方式,负责规约的贯彻执行,规范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协会对遵守规约的各项规定、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中一般违反规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协会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内部通报、行业曝光等方式,纠正错误,挽回影响。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个人),协会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协会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提请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严重违反规约规定,侵害本会会员(单位、个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由协会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中出现违反规约规定,损害会员(单位、个人)合法权益,协会应作出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会员(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适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经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无锡蔬菜果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如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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